近日,生態環境部與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聯合發布《環境空氣質量標準》(GB 3095—2026),該標準自2026年3月1日起實施!
該標準為強制性標準,實施后舊版《環境空氣質量標準》(GB 3095—2012)廢止。
實施采用分階段方式:2026.3.1—2030.12.31為過渡階段,2031.1.1起全面執行新限值。
本標準規定了環境空氣功能區分類、標準分級、污染物項目、平均時間及濃度限值、監測方法、數據統計的有效性規定及實施與監督等內容。各省、自治區、直轄市人民政府對本標準中未作規定的污染物項目,可以制定地方環境空氣質量標準;對本標準中規定的污染物項目,可以制定更加嚴格的地方環境空氣質量標準。
下面是需要修訂內容:


——內容源自生態環境部